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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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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问题

然而,此项法令还有一个新的方面首次出现并有待完善。它涉及外籍产权人出租房屋尤其是办公室给境外公司在华企业的权利。

上个月一份外国公司试图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WFOE)的租赁合约被区政府予以拒绝,原因在于其租赁的办公室产权为另一外国公司所有。这就暗示了外国产权的房屋在经营许可上不再与中国产权者拥有平等的权利。

第171号文件中有关外国投资者涉足中国房地产部分的关键在于它考虑了产权人是谁以及购买经费如何解决等问题。事实上第171号文件公布之前存在的三大涉外产权形式现今仍然存在,它们分别为(1)境外机构(2)境内机构(3)独立个人。但是,每种形式的产权范围和环境都已经被限制或者改变了。

之前境外机构无论出于投资还是自用目的都可以在华对房屋拥有产权。现在新的规定声明境外机构只有明确被批准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情况下、出于自用目的才可以在中国购买房屋和拥有产权。而出于投资目的的境外机构不允许对中国房屋拥有产权。这个规定将对拥有中国房产的外国投资者所用的税务结构产生一些影响,对出于自用目的而购买房屋的公司则影响不大。

现在如果外国企业想在中国投资房产,他们必须在这里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司实体(比如外商独资企业(WFOE)或者外商投资企业(FIE)),之后房屋的合法产权将注册在此境内机构名下。如果总的投资金额为一千万美金或以上,那么此境内机构的注册资金不能少于总投资金额的50%。主要的问题在于必须用于房产投资现金的大幅度增长(许多投资者倾向于使用70-80%的贷款)。
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只要在中国工作或学习满一年,他们就能以“自用”的名义买入房产作为住宅。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一般来说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不受上述限制。不过他们仅限以“自用”名义购入一定楼层面积的房产。尽管条文没有完全确定,但意思基本没错。中央政府的目的在于控制外国个人名下的住宅产业。非华人出身的人士和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干或中国本土人士相比,对其房屋供应情况的相关规定似乎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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